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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沈维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沈维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644号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101号(自编号)02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45321173。法定代表人:KELVINQINGWENLI。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燕,系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廉,系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维熊,男,汉族,1946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沈维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1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惠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晓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