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学虎与安徽林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桂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虎,安徽林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桂虎,高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虎,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安徽林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环湖西路345号市委党校学习楼2楼。法定代表人:徐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桂虎,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高纪,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三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林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桂虎在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财政所有赔偿暂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林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桂虎在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财政所的赔偿暂存款人民币10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