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福云与孙再德、韩海生、崔永东、内蒙古蔬珍福将食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新拓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云,孙再德,韩海生,崔永东,内蒙古蔬珍福将食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新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云,男,1972年,汉族,住内蒙古磴口县。被执行人孙再德,男,1970年生,汉族,住内蒙古临河区被执行人韩海生,男,47岁,汉族,住内蒙古磴口县。被执行人崔永东,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临河区。被执行人内蒙古蔬珍福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磴口县。法定代理人孙再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新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磴口县法定代理人贺天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永东,基本情况同前。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内082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虎执行员 张龙执行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