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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立朋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孙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住徐州市被执行人:孙立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立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我院达达解封车籍手续,我院已送达,执行売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8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晓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