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南省华美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腾达半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华美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腾达半轴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035号原告:湖南省华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湖南钢材大市场攀7栋01-03号。法定代表人:刘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腾达半轴厂,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杉山村。法定代表人:谢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华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腾达半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华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省华美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华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腾达半轴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湖南省华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龙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