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8刑初5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小学六年文化,无职业。2016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汤原县人民检查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汤原县公安局执行。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汤检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妙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xx驾驶黑DH31**号通宇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汤原县汤原镇新胜村工地卸载完水泥混凝土后,沿村主道由北向南行驶,由于村内路口处有一过街有线电视线缆架设较低,新胜村工地的工人被害人田xx(男,22岁)便站于刘xx所驾驶车辆的上方,负责为刘xx所驾车辆挑高此线缆。当刘xx驾车行驶至该有线电视线缆下方时,由于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田思奇被��缆刮落在地,田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田思奇符合生前因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xx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侦查,被告人刘xx于2016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汤原县中心医院抓获。公诉机关以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鉴定、道路交通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请惩处。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xx驾驶黑DH31**号通宇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汤原县汤原镇新胜村工地卸载完水泥混凝土后,沿村主道由北向南行驶,由于村内路口处有一过街有线电视线缆架设较低,新胜村工地的工人被害人田xx(男,22岁)便站于刘xx所驾驶车辆的上方,负责为刘xx所驾车辆挑高此线缆。当刘xx驾车行驶至该有线电视线缆下方时,由于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田xx被线缆刮落在地,田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田xx符合生前因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xx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侦查,被告人刘xx于2016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汤原县中心医院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xx及雇主李xx、刘xx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刘xx犯罪时已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2.到、破案经过证实,刘xx于2016年6月9日将伤者送往医院后,被公安机关在医院找到。3.赔偿协议、收据证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五十万元,双方达成和解。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架子号证实,被告人刘xx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所驾驶的车辆系单坤所有。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肇事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6.被害人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害人田思奇死亡时年龄22岁。7.证人刘xx(工地工长)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是我告诉田xx在路边等水泥车,在水泥车过路时上车用木棒挑过路的电线,但因车速太快田xx被过路电线刮倒,刘xx知道田xx的工作流程的。我将田xx送到医院。8.证人施xx的证言证实,因电线过低水泥罐车过路时需工人上水泥罐车后部用竹竿挑起电线让水泥罐车通过,我与田xx负责这个村的过街挑线工作。9.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因过街线路低于水泥罐车高度需要工人上到水泥罐车后部用竹竿挑起线路使罐车通过,罐车后部工人再用竹竿敲打罐车,罐车停驶工人下车。10.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因道路过街电线高度低于水泥罐车高度,水泥罐车通过是需要工人上到水泥罐车后部用竹竿将过街���线挑起使罐车通过,罐车通过后工人用竹竿敲打罐车告知司机停车工人下车。11.证人金xx(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分公司网络经理)的证言证实,肇事地点龙江网络线路是由金万振负责,线路村内架设高度4米多。线路维修是由林xx维修的。12.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新胜村有线电视线在肇事前应该是4米高。2016年6月9日后,是我去进行的维修,线高度没变。13.证人宋xx的证言证实,我是李xx工地上负责在西大桥村上水泥罐车上挑过街线路的,这线路距地大约4米高,没有水泥罐车高。13.证人田x(被害人父亲)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在汤原县的工地打工,同时证实了被害人的亲属已与嫌疑人一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赔偿,请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14.证人刘xx(报案人)的证言证实,刘xx打电话告知我案发经过后,由我报的警。15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9日大约15点30分左右,地点在汤原镇新胜村里。当时我驾驶的是黑DH3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拉水泥的)。当时我车上有一个男的,去我车后部的架子上站着,姓名不知道,只知道这人是李xx工地的,我就是给李xx的工地拉混凝土的,这人是去我车上专门给我抬线的,因为肇事地点那有个电缆线,不多高,这人就是来回给我抬线的。我就是去那把这人刮来下了。车主是单x,车有保险。我和车主是雇佣关系。案发当时,我开车去肇事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肇事地点时,是个路口,我就忘了线不够高了,我左右瞅了两眼路口的情况,我车上的人就被线刮下来了,摔到道上,我就赶紧停车,看人挺重的,我就赶紧把人抱起来,这时李相民工地的工长刘xx骑摩托车跟上来看见了,不一会儿来了一辆车把这人送医院了,我就把车开到我们站里,涮的车,然后我就去医院了,交警来后,把我带到交警队的。16.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xx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分公司网格经理金万振负此起事故次要责任,田思奇无责任。17.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田xx头皮广泛出血,右颞顶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膜外出血,硬脑膜破裂,硬膜下及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大脑左颞叶挫伤,颅后窝左侧骨折;认为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田xx符合生前因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1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位于汤原县新胜村主道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化宇审 判 员 祁跃文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