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思北与李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北,李玉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609号原告:杨思北,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远县。被告:李玉鑫,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远县。原告杨思北与被告李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思北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思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杨思北负担。审 判 员 武多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进政书 记 员 曾永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