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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思北与李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北,李玉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609号原告:杨思北,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远县。被告:李玉鑫,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远县。原告杨思北与被告李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思北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思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杨思北负担。审 判 员 武多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进政书 记 员 曾永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