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焦丽丽、李洋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丽丽,李洋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992号申请人焦丽丽,证件号码130xxx0725,地址吴桥县,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李洋,证件号码130xxx6935,地址吴桥县本院在审理焦丽丽申请李洋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焦丽丽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焦丽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洋银行账户存款250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