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8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东恒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亿骏腾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恒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常州亿骏腾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844号原告:青岛东恒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洪录,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宝,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亿骏腾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屠成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青岛东恒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亿骏腾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东恒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恒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青岛东恒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逄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