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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3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内蒙古中屹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非诉执��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中屹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123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乔波,任该局局长。机构代码证×××。地址: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呼清路东一街南政��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云艳兵,男,蒙古族,35岁,该局科员,住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崔海霞,女,汉族,30岁,该局科员,住和林格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屹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彩霞,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西沟门新营子村。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和人社监理字(2017)第1号《和林格尔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屹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武英英、吴国英等51名农民工工资239485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进行听证,申请人执行人和林格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云艳兵、崔海霞、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屹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彩霞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屹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和人社监理字(2017)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有:投诉申请书、欠条、拖欠民工工资确认及发放表、还款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和林格尔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人社监理字(2017)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申请执行人以以上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被执行人辩称,我公司欠武英英等工人工资是事实,对拖欠工人的人数及工资数额无异议,正在积极筹措资金。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屹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和林格尔县盛乐镇西沟门新营子村建梦幻海乐园水世界,共拖欠保洁员、救生员、保安等人工资,并出具欠条。共拖欠武英英等51人工资239485元。后梦幻海乐园水世界停止营业,武英英等51名工人就拖欠工资向申请执行���投诉。经审查,申请人认为拖欠工资的事实成立,依据相关法律,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和人社监理字(2017)第1号《和林格尔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武英英、吴国英等51名员工23948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屹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彩霞对拖欠员工武英英、吴国英等51名员工239485元的事实无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和人社监理字(2017)第1号《和林格尔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判长赵砚敏审判员云文生人民陪审员杨扬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郑淑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