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希亭与宋波、刘洁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希亭,宋波,刘洁琼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623号原告:宋希亭,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航,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波,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被告:刘洁琼,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希亭与被告宋波、刘洁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希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宋希亭负担。审 判 长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张书朋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魏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