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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希亭与宋波、刘洁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希亭,宋波,刘洁琼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623号原告:宋希亭,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航,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波,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被告:刘洁琼,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希亭与被告宋波、刘洁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希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宋希亭负担。审 判 长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张书朋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魏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