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东睿华誉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睿华誉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026号原告:广东睿华誉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海宜广场1号楼四层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2PPM1B。法定代表人:李小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驹,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居委会凤山东路6号德业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81221480。负责人:陈鸣飞。原告广东睿华誉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睿华誉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睿华誉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 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