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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小磊与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磊,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6民初868号原告宋小磊,男,1992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岩,男,1992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宋小磊与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小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小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给原告补打了借据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刘岩承认原告宋小磊陈述的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岩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宋小磊借款600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刘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纪 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