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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苏丽与刘小玻、罗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刘小玻,罗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苏丽,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刘小玻,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罗娜,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丽与被执行人刘小玻、罗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小玻、罗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小玻与罗娜、张相军、徐辉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宣汉门市,查封期间,该门市交由被执行人刘小玻与罗娜、张相军、徐辉管理、使用,但不得损毁、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牟红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