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毛雪芹与临泉县毕池砖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雪芹,临泉县毕池砖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490号原告:毛雪芹,女,1926年10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临泉县毕池砖厂,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法定代表人:王殿新,该砖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雪芹与被告临泉县毕池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雪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雪芹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雪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毛雪芹负担。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洪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