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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杨宇辰、李素芹与宝山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宝山大酒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106号原告:杨某,男,26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李某,女,55岁,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山大酒店。住所地:宝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原告杨某、李某与被告宝山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92245.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名称不正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振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解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