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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文焕与殷三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焕,殷三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3028号原告:张文焕,女。被告:殷三五,男。原告张文焕与被告殷三五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文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三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贰仟伍佰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购买材料向原告借款计3200元,后归还700元,余款经多次讨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殷三五未答辩��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殷三五因购买材料,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200元,后被告仅归还700元,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载明殷三五借张文焕2500元现金,故原告诉讼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殷三五经原告张文焕催讨未归还借款2500元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三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文焕借款25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XXXXXXX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殷三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XXXXXXXXX7676。审判员 邹 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彩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