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兆龙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32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兆龙,男,1953年2月19日生。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兆龙犯非法狩猎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兆龙在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村前周家冲池塘,使用架丝网的方法,捕获珠颈斑鸠1只、乌鸫5只、无法确定物种鸟类1只。经鉴定,其中珠颈斑鸠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周兆龙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兆龙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兆龙判处罚金。被告人周兆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兆龙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兆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冰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