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谭振辉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振辉,王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793号原告:谭振辉,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伟,男,34岁,汉族,包工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振辉诉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振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谭振辉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羽审 判 员 金玲艳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