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振宇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刑终116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振宇,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昌图振宇农资配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辽宁省昌图县昌。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6月7日,被开原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振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辽128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振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王振宇退缴的赃款及昌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协助退缴的赃款共计人民���144.5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本院认为,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2刑初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全 新审判员 张栋松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宇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