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飞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威林五金电子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飞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威林五金电子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526号原告:深圳市龙飞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福民社区狮径路13号外径工业园19栋2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26735G。法定代表人:张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玲,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清,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大朗威林五金电子厂。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马坑新区4号。组织机构代码:L1630381-8。经营者:黄美月,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深圳市龙飞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威林五金电子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飞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龙飞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飞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已由原告深圳市龙飞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龙飞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全纯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