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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胥小玲与汝南县王岗镇何岗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小玲,汝南县王岗镇何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469号原告:胥小玲,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汝南县王岗镇何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会峰,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胥小玲与被告汝南县王岗镇何岗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胥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保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焦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