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7月1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1、姜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1、姜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1脱逃,本院决定中止对高某1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姜某与高某1二人共同投资14万元,在黄骅市吕桥镇何桥村村南购买一处废旧轮胎炼油厂,该厂无任何经营的相关手续。姜某和高某1组织工人对收购的废旧轮胎进行高温加热,生产出“轮胎油”和“废焦渣”,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排放到旁边的水沟里,对产生的废渣破碎分拣,进行非法处置。2015年7月份,被黄骅市环保局取缔。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废旧轮胎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现场测量称重处置废渣吨数为32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之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姜某与高某1二人共同投资14万元,在黄骅市吕桥镇何桥村村南购买一处废旧轮胎炼油厂,该厂无任何经营的相关手续。姜某和高某1组织工人对收购的废旧轮胎进行高温加热,生产出“轮胎油”和“废焦渣”,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排放到旁边的水沟里,对产生的废渣破碎分拣,进行非法处置。2015年7月份,被黄骅市环保局取缔。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废旧轮胎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现场测量称重处置废渣吨数为32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姜某供述证实,其和高某1共出资约14万元,从2014年春天的时候开始在黄骅市吕桥镇何桥村南洼地里干炼制轮胎油的厂子。这个厂子是从一个山东人手里买下来的。从2014年春天开始干,干了十多天就不干了,到了2015年春天的时候又干了十多天,然后又不干了。从2015年7月10日开始,又开始干,直到案发。厂子一共五盘锅炉,都是专门提炼轮胎油的,五盘锅炉上面有五个大铁盖,掀开锅盖后,将装有轮胎的一个大铁栏放入锅炉里面开始加温,将轮胎进行烘烤,烘烤过程中,轮胎遇热后产生的烟进入降温管进行冷却,冷却以后就成轮胎油了。轮胎油就直接流入锅炉西面的油罐了,轮胎烟冷却后产生的另一种原料通过分离器将气体分离,让这种气体从另一根管里面流回一个储存容器中,让这种气体给轮胎进行二次加热。这种气体能燃烧,提炼轮胎油就是用这种气体自给自足给轮胎进行加热,轮胎提炼完后还能出来一部分钢丝,每次提炼的这一铁栏轮胎大约五六百公斤,炼制时间大约要十四小时,一天大约能炼制十吨左右的废旧轮胎。炼制中不产生废液,废胶渣冷却时产生废液。废液是从冷却槽下面的一根放水管直接排放到锅炉东面的一条沟里面。一吨废轮胎大约能出一百公斤左右的轮胎油,产生三四百公斤的废胶渣,产生五十公斤的钢丝。从2014年干到现在一共产生了三十多吨左右的废胶渣,厂子被查的时候都在院里放着。2、高某1供述证实,其和弟弟高某2、姜某、滕某共同投资干了一个厂子。这个厂子是从山东人手里转过来的,设备都是山东人建的。是2015年3月份接手的,接手后一直没干,到了五月份干了十多天,形势太紧干不了就停了。厂子内有六七个工人,厂子主要是炼废旧汽车轮胎,要里面的钢丝和炼化以后产生的橡胶渣。生产设备就是四台直径约两米左右的铁锅,用煤将锅加热后炼化废橡胶轮胎,然后使用炼化橡胶过程中产生的气体燃烧继续对大锅加温炼化其它轮胎,就不继续使用煤了。炼化冷却后,把轮胎内钢丝捞出来,卖给来收购的商贩,剩余的橡胶渣也可以卖钱。现在厂子烧剩下的胶渣就在院里堆放着了。3、高某2证实,其以前在姜某炼制轮胎油的厂子上班,负责账目和日常用品的采购。其在厂子没有股份,这个厂子有股份的是姜某和高某1,姜某入股八九万元,高某1入股五六万元,姜某负责原料和炼制完轮胎油的买卖和生产,高某1负责生产。厂子从2015年夏天开始干,当时干了一个月就不干了,后来又开始干,生产了三四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厂子生产出来的油和废渣没有卖过。生产轮胎油的工艺流程是先将轮胎放入炼制炉内进行加热,通过蒸馏将轮胎里面的油炼出来,冷却后流入油罐里面,一炉一筐,一共五个炉,一筐有半吨左右,炼制时间大约十多个小时,炼制完的废渣再放入冷却槽子冷却,然后再将废渣里面的铁丝分出来,废渣就直接扔在厂子的大院里面。4、董某证实,其在老高(高某1)的厂子工作。厂子里一共有六个人。厂子主要就是用废旧汽车轮胎加温炼化出轮胎油,剩余胶渣和轮胎内的钢丝也能卖钱。厂子内南北排列有四口用于炼化废轮胎的大锅。一开始生产的时候用煤给大锅加温,炼化轮胎的过程中产生可燃的的气体,然后就用这些可燃气体燃烧给其它的轮胎循环加温,不再使用煤了。炼化过程中就产生了轮胎油通过管道流到用于收集的一个地埋罐里。四口大锅的北侧是一个盛水用于降温的铁罐,铁罐上方有天吊,用于吊装加温后的胶渣和钢丝的混合物到铁罐内降温,降温后再人工把钢丝分拣出来,把胶渣堆放在院内。用于降温的水是循环使用的,用过后从铁罐排放到厂子东侧的一个土坑里,冷却了以后还抽回铁罐里再次使用。其负责烧火加温,掌控温度,出轮胎油。5、栾某证实,其是2015年7月13日来姜老板的厂子上班的,主要负责处置废渣。其他事实与董某证实情况一致。6、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姜某废旧轮胎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均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2)、姜某废旧轮胎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的质量至少为32吨。另有书证账本、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伙同高某1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进行废旧轮胎加工,并将加工后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水排入沟中,另将加工后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渣进行处置后堆放在厂内,经鉴定废渣堆放在厂内的废渣质量为32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姜某之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系共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 新审判员 龚长华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滕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