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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双双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双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432号罪犯朱双双,男,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0)宿中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双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朱双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双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双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双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