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017)湘0602民初3002汪新发诉李西初、罗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发,李西初,罗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002号原告:汪新发。被告:李西初。被告:罗卫红。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汪新发与被告李西初、罗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新发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新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严 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