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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017)湘0602民初3002汪新发诉李西初、罗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发,李西初,罗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002号原告:汪新发。被告:李西初。被告:罗卫红。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汪新发与被告李西初、罗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新发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新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严 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