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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甲程乙等与晏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甲,程乙,程丙,程丁,晏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655号原告:程甲,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程乙,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程丙,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程丁,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晏某,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程甲、程乙、程丙、程丁与被告晏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程甲、程乙、程丙、程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甲、程乙、程并、程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甲、程乙、程丙、程丁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廖 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