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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郑正、谢道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郑正,谢道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52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67138841D,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387、389、391、393号。主要负责人:蒋庭磊,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亮,该支行员工。被告:郑正,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谢道杰,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码:331082198504241018,住临海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告郑正、谢道杰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平飞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人民陪审员  柯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