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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天陆与云南促动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令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天陆,云南促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112民督5号申请人:王天陆,男,1944年9月26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申请人:云南促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商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97249910R。法定代表人:庄子兴。申请人王天陆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申请人王天陆主张被申请人云南促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向其借款250000元,201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云南促动贸易有限公司向其购买广福路广福小区房屋,支付部分房款后,剩余200000元未能支付,现要求被申请人云南促动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50000元。申请人王天陆为证实其申请支付令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陪(赔)还欠款承诺》、《欠条》复印件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复印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天陆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云南促动贸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天陆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申请费2683元,由被申请人云南促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