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丽亚与赵法锁、屈建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亚,赵法锁,屈建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626号原告:王丽亚,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田书江,栾城区栾城镇田家庄村被告:赵法锁,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石家庄市赵县。被告:屈建良,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石家庄市赵县。原告王丽亚与被告赵法锁、屈建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2640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丽亚诉称:2015年被告屈建良因承包土地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原告通过柜员机汇至被告屈建良账户,到期后,未能还款。并再次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截止到2016年5月2日,共计欠原告152640元,以上有被告所签借款合同和被告赵法锁所写的担保书为证。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其身份证信息不符,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超人民陪审员 鲁世添人民陪审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