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王静与乔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王静,乔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李王静,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瑞,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王静与被执行人乔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乔瑞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瑞银行存款553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