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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王静与乔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王静,乔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李王静,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瑞,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王静与被执行人乔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乔瑞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瑞银行存款553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