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菊芬与张飞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菊芬,张飞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62号原告:姚菊芬,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鲁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依妮,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飞跃,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辉,余姚市姚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菊芬与被告张飞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菊芬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菊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菊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菊芬负担。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