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357杜国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国图,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人杜国图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5日被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杜国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被逮捕。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国图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国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杜国图到涟水县保滩镇保滩街明月烟酒喜铺,趁店主谢某睡觉不备之机,将谢某放在缝纫机上号码为131××××2513的VIVO牌X9PLUSL手机盗走。案发后,被告人杜国图被涟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谢某。经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国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郑某等人的证言、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盗窃现场监控录像、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国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杜国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国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军林审 判 员 付礼彬人民陪审员 李一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