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8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派尔格服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派尔格服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8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派尔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寨第三工业区第三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10415E。法定代表人:郭陈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佩玲,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段麦边路口首层自编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7708642-4。法定代表人:马楚旭。上诉人东莞市派尔格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派尔格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