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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晓盈、肖月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盈,肖月阳,河南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盈,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月阳,女,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服务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鹤,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晓盈、上诉人肖月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晓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10元、上诉人肖月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269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扈孝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