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晶与黄冈市安康医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晶,黄冈市安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晶,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黄冈市安康医院,组织机构代码66546906-5。法定代表人:吕建平,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黄冈市安康医院诉赵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冈市安康医院履行支付申请人赵晶13914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1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冈市安康医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冈市安康医院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40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