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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大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大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大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2号大厦主七楼370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819872-6。法定代表人侯静培,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8909038。法定代表人刘长清,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冀0729执2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润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