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忠、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忠,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周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忠,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世纪街)管委会大楼519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6006995239711。法定代表人周庆德。被执行人周庆德,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徐建忠与被执行人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周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9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约定:一、被执行人周庆德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建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庆德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缴纳案件诉讼费956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董嵇川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庆德名下位于绍兴国贸中心北区14幢2721室、银座国际商务中心18幢505室、1512室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并均已抵押给他人。被执行人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袍江群贤路919号1-14幢、19-24幢房产已抵押给他人,申请人也申请暂不处置。除上述财产处,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0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