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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蒋阿娣与钱宝康、金莉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阿娣,钱宝康,金莉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民初1318号原告:蒋阿娣,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钱宝康,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金莉萍,女,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原告蒋阿娣与被告钱宝康、金莉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阿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宝康、金莉萍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阿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钱宝康于2015年10月13日向原告朋友XX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年底归还。因XX与钱宝康不熟,原告应XX要求为该借款担保。后钱宝康一直躲着不还,XX转向原告追要。原告作为担保人无奈于2017年1月26日替钱宝康偿还上述2万元,但向钱宝康追偿无果。钱宝康辩称,借条确系其出具,未约定利息,对收条不清楚。被告不认识XX,是被原告带去糊涂之下打了借条。被告未拿到该2万元,是被原告拿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金莉萍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钱宝康于2015年10月13日向案外人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XX2万元,原告蒋阿娣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名。后XX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原告替钱宝康偿还的2万元。另查明,在已生效的本院(2016)苏1291民初157号蒋阿娣诉钱宝康、金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已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及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钱宝康向案外人XX借款2万元,原告蒋阿娣为此提供担保的事实,有钱宝康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钱宝康辩称其系糊涂之下出具借条,2万元是被原告拿走,明显不合常理,且未举证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借条中未注明保证方式,依法应为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向XX偿还该2万元借款,并持XX出具的收条向钱宝康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借款时口头约定月息3分,故主张被告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26日起支付利息。因借条中未注明利息,且钱宝康予以否认,故该利息可从2017年1月26日起参照年利率6%计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应视为钱宝康个人债务的情形,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宝康、金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蒋阿娣偿还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阿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钱宝康、金莉萍负担(此款原告蒋阿娣已预交,两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通过银行交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④帐号:47×××53;⑤行号:104312800123;⑥款项: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