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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潍坊西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丙丁机电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丙丁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3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西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昌路333号锦绣佳苑广场8号商业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69045465C。法定代表人:董庆龙,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丙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草街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902920XF法定代表人:郭小军,公司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西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丙丁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渝0117执保4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丙丁机电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合川义乌大道支行XX的存款账户。2017年8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西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西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丙丁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西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西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