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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116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徐籍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西路189号8号楼103室,现住涿州市朝阳路东方公司广安B区,。被告荣某,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县,现住涿州市,。原告张某与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