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戴某、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戴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