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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纪海、平阳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纪海,平阳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纪海,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平阳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99509328H,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楼悦景豪园1号楼A座103-106室。法定代表人:宋志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浙0326执14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平阳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万全镇文馨路悦景豪园7幢1404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浙(2017)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141号]及坐落于万全镇文馨路悦景豪园7幢804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浙(2017)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142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执行人平阳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万全镇文馨路悦景豪园7幢1404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浙(2017)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141号]及坐落于万全镇文馨路悦景豪园7幢804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浙(2017)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14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