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金生诉被告张跃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生,张跃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14号原告宋金生,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张燕,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洋,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宋强,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系葫芦岛市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生诉被告张跃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金生承担。审 判 长 张蕾人民陪审员 宋征人民陪审员 李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耿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