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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5092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市练市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练市天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5092号原告: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强埠集镇。法定代表人:廖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天明,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胜亮,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州市练市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镇建新村。法定代表人:杨国祥,职务不详。原告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市练市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已减半),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