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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元琨与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宇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元琨,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宇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532号申请人:高元琨,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肖祖春,经理。被申请人:通化宇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东,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高元琨提供的担保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