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玉春和兰州中凯物流有限公司;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春,兰州中凯物流有限公司,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394号原告胡玉春,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文频,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钟琪,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中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焦世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兵,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祁云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胡玉春与被告兰州中凯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解散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胡玉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中凯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玉春撤回被告兰州中凯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玉春负担。审判员 陈志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秉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