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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玉春和兰州中凯物流有限公司;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春,兰州中凯物流有限公司,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394号原告胡玉春,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文频,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钟琪,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中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焦世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兵,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祁云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胡玉春与被告兰州中凯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解散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胡玉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中凯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玉春撤回被告兰州中凯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玉春负担。审判员  陈志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秉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