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少玲与刘柏忠、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玲,刘柏忠,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2民初698号原告:李少玲,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欧晓梅,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柏忠,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号天盈创意园****房。法定代表人:宁健红。被告: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星河路**号*层。负责人:刘柏忠。原告李少玲与被告刘柏忠、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少玲以已与被告刘柏忠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李少玲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65元,由原告李少玲负担。审判员 雷克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薇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