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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成,男,1992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6时许,被告人陈成驾驶浙E×××××小型轿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安吉县某村路段与祝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祝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分析,以安公交认字(2017)第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成在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成主动报案,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成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1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成的供述及辩解,急诊病历本、CT诊断报告书、注销户口证明、户口簿、火化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公开认定记录、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视听资料,收条,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关于要求对陈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及光盘等证据证实,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丹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