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4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王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群瑞商贸有限公司,江莉娟,方长英,王宏,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1072号,组织机构代码58886655-X。法定代表人:唐国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琪,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庆群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江菱商贸城17号3-3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08368826-8。法定代表人:江莉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莉娟,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被羁押于本省安庆市第一看守所。被执行人:方长英,女,1957年11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江莉娟母亲。被告:王宏,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卢敏,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宏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群瑞商贸有限公司、江莉娟、方长英、王宏、卢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庆鑫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安庆群瑞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一期北4幢4号、回祥新村43号-41号楼16号门面的房屋。经安庆鑫桥拍卖有限公司依法拍卖,因不符合竞价条件,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76.48万元将上述房地产以物抵债,不足部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庆群瑞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一期北4幢4号、回祥新村43号-41号楼16号门面的房屋作价万元交付申请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所欠部分债务,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及相应的权力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守源审判员  徐为民审判员  徐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