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平与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被执行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花垣县骏华大夏*楼。法定代表人:彭向前,男,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4执10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龙新林 搜索“”